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换发联合收割机牌证的通知
(新农机监函〔2008〕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站):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及《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和《联合收割机号牌》等标准的要求,经我站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全区启用换发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牌证时间
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自2009年1月1日起,仍持有使用原“九二”式牌证的一律按无证驾驶和无牌行驶处理。
二、换发牌证规定
(一)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号牌(白底红字)使用全国统一牌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使用准驾机型R、S、T变更后的拖拉机驾驶证,对已换发原拖拉机驾驶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待有效期满后一律换发新的拖拉机驾驶证。业务表格仍使用现行拖拉机及驾驶证相关表格,业务印章使用原有印章。
(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制作核发仍使用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操作步骤:拖拉机→机车检验→注册登记→机牌号码→L××××(第一个英文字母选择大写,后面四位各地自行编号)→填写其他内容后提交打印。
(三)联合收割机收费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中拖拉机收费标准执行,工本费按照我站下达的拖拉机工本费标准上缴。
(四)此次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使用铁质反光号牌,各地在9月30日前将号牌、行驶证所需数量报至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
(五)为保证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正常换发,各地要积极协助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搜集上报各种型号的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
(六)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启用换发全国统一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的通知》(新农机监〔2006〕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