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做好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新档发〔200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档案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31发布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也先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进行了资格确认,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使我区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完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明确了县以上档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能。我区部分地、县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档案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确认和公布,对规范档案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全区14个地、州、市中,还有6个没有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全区98个县、市、区中,还有85个没有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全区已确立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地、县仅占地、县总数的19.44%,严重制约了档案法制建设发展步伐,给今后的档案行政执法带来了困难。为了使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得到贯彻实施,及时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各地、州、市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尽快确认档案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