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对自治区招商局等七家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8〕59号)
自治区招商局、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文化厅、新疆人民出版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新档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在继2006年自治区档案局组织区级单位档案工作大检查及2007年对部分区级单位检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档案局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再次对部分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