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评定工作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89号)的有关要求,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评定内容和标准,加强评定组织,落实评定程序,结合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情况,评定过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评定结果要确保具有准确性、真实性和权威性。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共享信息资源,科学、透明、公平地开展评定工作。从2010年起,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使用该系统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同时要注重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数据,将纳税人全部相关涉税信息都纳入评定数据采集范围和系统管理。
省国家税务局将采用专用的管理软件系统对各级国税机关上报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复核。
三、动态管理,强化监管,提高税法遵从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控,实施跟踪评估,定期对各个等级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进行联合实地检查,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等级级别,提高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积极落实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治措施。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落实鼓励政策;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税收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对C、D级纳税人,除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措施处理外,一方面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丰富其税收知识,增强其税法遵从意识,减少不遵从税法的行为;另一方面要依靠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稽查,重点监控和实施必要的处罚,增加其逃税成本,使纳税人体会到不依法纳税的高昂代价,促进纳税人向高信用等级发展,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税收工作服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