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7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财政出资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其担保费率应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8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三、积极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9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和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增强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融资担保能力。
10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再担保余额5%以内,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偿;对信用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超过3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要提高补偿比率。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比照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
11实行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地税局审核,报请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免税期满的信用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免税。
12鼓励中小企业依法进行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探索建立“会员制、封闭型、社区化、小额度、非营利”信用担保联合体,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联合共同出资组建社会互助担保机构,以共担风险的模式,用互助担保机构的资产和信用为成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