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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院床位费标准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院床位费标准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安政办[2008]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不断适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院床位费标准
  (一)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由原来的每床每天9元调整为每床每天20元。精神病、烧伤和传染病住院床位费在此标准上提高30%。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高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每床每天200元(限白血病放化疗)。
  二、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一个缴费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300元。以该起付标准为基数,在本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降低50%。
  三、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乙类药品由原来的先自付20%调整为先自付10%。
  四、扩大个人账户金使用范围
  (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余额可用于缴纳参保职工大病救助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中直接扣缴。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余额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预防疫苗注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及享受重症慢性病医疗待遇等待期期限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原来按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2%、6%和8%调整为32%、5%、7%。
  缴费率32%的不设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在职人员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缴费率5%的设立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规模,45岁以下的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45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为全市平均退休费的38%,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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