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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产权受让意向书;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财务状况证明、支付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出资人准予受让产权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按不低于转让标的转让参考价10%的比例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存入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定账户后方可获得参与产权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信息公告的转让参考价的确定,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城市公共资源通过信息公告的转让参考价的确定,以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原则上首次信息公告时的转让参考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如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受让意向,转让方可按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新的转让参考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定的转让参考价格低于评估值90%的,应当经企业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
  处置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没收(或追缴)财产的,其保留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转让标的;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产权交易机构应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并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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