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按照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应提请市建设局降低直至注销其资质证书。市建设局将依据审批权限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河北省建设厅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设立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市建设局审批,资质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以工商执照注册地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设立、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变更、资质换证、资质注销等各项手续时,首先向当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各项资质申请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然后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意见中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发业绩、资金、人员以及企业诚信经营行为的内容。
3、市建设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的意见,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4、路南、路北两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各项资质手续时,直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到期换证制度。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前按照资质审批程序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资质证书过期作废,并按审批权限办理注销资质证书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延期换证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