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许可权限规定,须报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的项目为:长江南京河段范围内的穿堤、跨堤建筑物、码头(大桥以上为1000吨以上级别、大桥以下为5000吨以上级别)、占用管理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航道整治(投资1000万元以上)及其他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滁河干流(含马汊河)、水阳江干流(含固城湖、石臼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报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的项目为:除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外,涉及我市长江、秦淮河(含秦淮新河)、中型水库、市际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报南京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的项目为:除需报省级以上水利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外的市管河道及市内跨区(县)河段、区(县)际边界河道等范围内的涉水建设项目。
对于需经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的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由市水利局转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转报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对于需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向市水利局征求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对于需经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市水利局向区县水利部门征求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
四、严格建设过程监督,加强项目后续管理
1、严格办理开工手续。涉水建设项目经水行政许可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涉水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其审查主要内容为: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期限、结构形式以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范围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是否满足防汛安全的要求;施工期间防汛、导流、排水等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施工期安排是否符合防汛期限的要求;是否影响堤防、护岸等水工程的安全;批准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是否落实;对水工程的恢复措施方案是否合格等。涉水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到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履行建设项目承诺书制度,承诺按行政许可批准的内容与范围进行建设,以及按要求履行防汛、水利工程恢复、堤防管养等责任。
2、严格施工过程监督。工程开工前,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派人到现场参与工程施工放样,按审批意见确认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和界限,核查建设方案与审批方案是否一致。建设单位按批准文件内容和施工方案向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手续,领取占用证。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检查是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和施工方案审核的要求,未按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和审查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责令其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