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我市水利系统贯彻实施《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有关情况的通报
(宁水政[2007]416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进一步推进《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迎接明年市人大组织的
《条例》实施一周年检查,10月30日,我局在江宁区召开了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交流座谈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学习贯彻
《条例》的基本情况
从交流情况看,自今年3月1日
《条例》正式实施后,各地均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贯彻,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是:
广泛进行了学习宣传培训,为
《条例》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编制了水资源综合规划,构建了水资源保护工作蓝图;加强了水质监测,实施了水功能区管理;开展了节水型企业、节水型高校创建,推动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了取水和排污口设置许可的管理,从源头上保护水资源;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和实施水源工程建设,保证了城乡居民的饮用安全;继续推进河塘清淤和河道环境整治工作,改善了城乡水环境;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加大对违法水事案件查处,强化了对水资源保护的执法监督。
二、《条例》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地在学习贯彻
《条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学习贯彻
《条例》的措施不平衡。有的单位把
《条例》作为保护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而有的单位仍停留在学习宣传阶段。二是对
《条例》中制度规定细化不到位。
《条例》规定的饮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等制度较为原则,需要各地进行细化,以增强
《条例》的实际操作性,但这方面工作较为欠缺。三是执法难到位。由于
《条例》在法律责任上规定刚性不足,导致查处的水资源违法案件难以真正执行到位,影响了
《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