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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采〔200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设备: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摄像器材及配件;(协议供货)
  2.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协议供货)
  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磁盘阵列、网卡、集线器、网络安全设备、硬件防火墙、UPS;(协议供货)
  4.电器设备:空调机(协议供货)、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定点采购)
  5.家具;(定点采购)
  6.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硒鼓、碳粉;(定点采购)
  7.正版软件:系统软件、杀毒软件、财务软件;(协议供货)
  8.电梯(含安装);
  9.锅炉(含安装);
  10.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机组(含安装);
  11.专用材料:公务制服、图书;(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
  12.中小学免费教科书;
  13.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交通管理设备、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道路清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炊事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音响设备、防雷设备;(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4.交通工具:轿车、面包车、大客车、越野汽车;
  15.专用车:警车、囚车、救护车、消防专用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
  16.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燃煤;
  17.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二)工程类
  1.房屋内部装修装饰工程;
  2.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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