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主要责任
(1)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3)发现辐射事故的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案,上报市环保局;
(4)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减少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3 辐射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3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4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4.1 发生辐射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的1小时内及时上报市环保(市辐射应急办)、公安、卫生等部门,并按要求填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2 市环保(市辐射应急办)、公安、卫生部门在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统一口径向各自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