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限报事项:
(1)同一单位不能将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多个省科技计划。
(2)有在研的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含指导性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省科技计划。
(3)有应结未结、强制中止省科技计划项目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限制申报期限内,不能申报本年度省科技计划。
(4)有在研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或有多个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能申报本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
(5)根据计划调整的需要,属于人口与健康领域的临床研究项目已归入省基础研究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不再受理该类项目。
三、组织方式
1、示范工程项目:按《指南》中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在网上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指南》及有关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可行性论证后,确定是否立项。
2、应用研究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方式组织申报,各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在规定的限额内推荐。项目申报限额数见下表:
应用研究项目申报限额
申报单位类别
| 限额申报数
|
国家和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国家和省医药产业基地
| 5
|
各省辖市申报的项目
| 25(市总数,不含实验区、产业基地)
|
在宁省(部)属单位
| 5
|
计划单列单位
| 10
|
四、申报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本年度申报项目,要在申报资料完整与真实性、有无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等不良信用记录、项目主要内容有无重复申报其它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有无省级在研项目、自筹资金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并把形成的审查意见填写《申报项目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中。其中计划单列单位申报的项目可由其科技管理部门的项目主管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2、项目申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项目所有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录信用档案,以后不再受理其申报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