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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明确 1987 年以后建成的已建项目,在补办任何类型的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凡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的,增加 1 项补充资料:《建设工程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1 份。

  (五)明确补办以下几种类型土地权利证书的已建项目,在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过程中,增加 1 项补充资料:已建项目各单体(已建)施工图(建施)3 套。

  1、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1 月 1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2、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3、2006 年 8 月 31 日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4、2002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六)明确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过程中,增加 1 项补充资料: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份。

  (七)明确补办以下几种类型土地权利证书的已建项目,在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将消防合格证明文件(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且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已建房屋提供)调整作为基本资料予以提交。

  1、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1 月 1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2、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3、2006 年 8 月 31 日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4、2002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八)明确将“《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调整为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充资料。

  七、附件补充说明

  (一)《审批总表》作了修改(详见附件 1)。(略)

  (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通用信息核查表》作了修改(详见附件 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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