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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根据《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2005]162号、宁科[2005]68号)的有关要求,指令性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财政性资金支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支持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指导性计划项目是指以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为范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计划文件形式组织下达,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并具体实施的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和科技新产品的研发等科技活动。
  企业技术开发计划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若不在本次指南重点领域范围内的,不通过本系统进行申报,可另行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申请,表格在市科技局网站http://www.njkj.gov.cn的“相关下载2007年”栏目中下载。
  3、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应用单位。市科技发展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其中,高等院校与地方的联合项目,应以地方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合作协议。
  4、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一般情况下,单位自筹资金规模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此外,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专账管理,对于经立项的重大项目我局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并委托相关监理单位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5、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6、申报项目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对拥有相应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和有利于形成新的技术标准的项目;
  (2)产学研合作项目;
  (3)由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主持的项目;
  (4)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主持的项目;
  (5)国家、省市建立的各类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内企业和应用单位申报的项目。
  7、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对申报指令性计划项目的经费支出内容应符合《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8、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2)项目申报单位有未按期完成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3)项目申报单位有应验收而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4)项目申报单位在往年承担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的;
  (5)申报实施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10、各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须通过其主管部门的审核、签章(在宁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申报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统一遴选后直报)。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指南要求,突出重点,严格审核,把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关。
  11、各申报单位原则上限报2项。申报人口卫生与健康类项目的单位,在宁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限报6项,其余单位限报5项。
  12、申报不同专项计划除必须符合以上总体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各专项计划的相关规定与申报要求。

  (二)各专项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1、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
  (1)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计划包含领域为:(代码1110、1120、1130、1140、1150、1210、1220、1230、1240、1310、1320、1330、1410、1420、1430、1440、1450)
  (2)申报本专项计划的单位,除符合总体要求外,须具有所申报领域项目的相关产业化基础,并确保项目产业化基地设在南京。
  (3)申报本专项计划的项目,须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明确的产业目标。优先支持对所属产业领域上下游产业或配套产业具有一定的带动性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内重点企业所申报的项目,以及涉及全市“科教中心建设”、“跨江发展”等全市重大工程或工作的项目。
  (4)申报“企业信息化”的项目,须已具备一定的企业信息化基础(有单元技术应用),与技术依托单位联合申报。
  (5)申报“生物医药”(代码1310、1320、1330)的单位,应为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资质的企业;新药申报项目要求至少已进入临床研究,且验收时应取得生产批件或已形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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