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私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H、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形式。
A、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式。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5.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审核要求
(1)本标识库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为空项。
(2)企业法人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型、控股经济、省市代码、计划单列市和集团、出口基地、软件园区代码的填写不能超出规定范围,代码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
(3)此标识库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录入工作。
(二)企业主要指标(电软统企2表)
《企业主要指标》是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企业生产情况、劳动工资情况、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基本数据,为全面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详实的统计资料。
第一部分:软件产品及服务的主要范围
1.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
(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
(2)中间件:是介于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之间的一类软件产品。运行在分布式网络环境中,为应用系统提供数据访问、信息交换、事务处理、应用整合、智能分析等通用服务。
(3)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
(4)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
2.系统集成: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和投入规模,综合应用各种计算机网络技术,适当选择各种软硬件设备,经过总体策划、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安装调试、服务及保障等工作,为用户提供一个可行的完整解决方案的全过程。
3.软件技术服务:指围绕软件产品的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多种服务系统。包括客户交互服务,后端办公处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及网络软件服务等。如:支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调试与监理;软件产品售前的系统咨询、培训、调试、维护和产品升级及系统扩充;数据库活动、数据加工处理和呼叫中心等业务。
4.嵌入式系统软件: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镶嵌和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注: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5.IC设计:指各种集成电路研发、设计。
第二部分: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
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3.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
本项指标数据(A1)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中的“E101000000”项数据一致。
4.系统集成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在软件产品的支持下,将相关硬件设备组成一体的应用系统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数据(A2)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中的“E201000000”项数据一致。
5.软件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围绕软件产品的流通和应用过程发生的相应专业化服务的收入。如. 信息咨询、培训、调试、维护、产品升级、系统扩充、监理等。
本项指标数据(A3)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301000000”项数据一致。
6.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3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不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品,不得计算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其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严格按照《目录》中各产品相对应的权数进行计算。
本项指标数据(A4)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401000000”项数据一致。
7.IC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
(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本项指标数据(A5)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中的“E501000000”项数据一致。
8.软件外包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担提供者(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用外汇结算的外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价值计算。
外包根据供应商的地理分布状况划分为两种类型: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境内外包是指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同一个国家。离岸外包则指外包商与其供应商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
9.软件业务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出口额的合计数。(“万美元”计算)。
(1)软件产品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出口到国际市场或以外汇结算的独立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但该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发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
(2)系统集成出口:指软件企业承担国外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按外汇结算的系统集成服务项目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3)软件技术服务出口:指软件企业承担国外的软件技术服务,或以外汇结算的软件技术服务;包含在境外的安装、维护及数据加工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4)IC设计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接国外的集成电路设计的项目,或按外汇结算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10.软件外包服务出口:指在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中出口到国际市场(即离岸外包)或在我国境内但由于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企业间以外汇结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11.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报告期出口到国外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嵌入在硬件中,随硬件产品一起出口和承担国外硬件厂商需求而研发的独立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以“万美元”计算)。
12.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1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14.其他业务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期计数填列。
15.营业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16.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17.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18.利息支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本期累计数填列。
19.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20.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1.嵌入式系统软件利润: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生产经营嵌入式系统软件所获得的利润额。
22.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公式为:
或:
其中:
23.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4.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
25.年末(年初)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年末数、年初数”分别填列。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小于“0”时,表示企业资不抵债。
26.应交所得税:指软件企业本年实现利润按税法规定应上交的所得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所得税项“本年应交数”值填列。
27.应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在本年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数”数值填列。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为“负数”时,此项指标填“0”。
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交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28.出口已退税额:指软件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软件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回的已上交税务部门的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的数值填列。
以上应交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减免的相应税款数字。根据具体企业财务账户管理的不同,可从国家财政部2004年制发的会计制度“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或该表的明细账目取得数据。
29.研发经费: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软件研究与开发的所有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软件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
30.增加值:是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劳务活动的最终成果。软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制造业企业的性质不同,所以通常软件企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收入法(分配法)”计算。软件企业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固定资本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
计算公式:软件企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31.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软件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由工资科目开支的,也包括由工资以外其他费用科目开支的货币和实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费和其他收入。劳动者报酬的计算相当于劳动工资的“工资总额”再加上(1)福利费(2)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3)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统筹金、医疗保险费和待业、养老、家财等各种保险费(4)支付给个人的探亲路费(5)支付给个人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6)差旅费、住勤补助、误餐补助、安家费中支付给个人部分(7)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8)支付给个人的各种价格补贴(9)其他对个人的支付。
32.固定资产折旧:指报告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比率实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33.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费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这里的各种税金,指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中列支的税费等,但不包括所得税。生产补贴,指政府对软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等补贴。鉴于软件企业的特殊情况,原则上软件企业可用以下计算方法:生产税净额=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费-补贴收入)。
34.营业盈余: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但要从中扣除从利润中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和福利等。
35.税金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
反映企业劳资情况的指标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软件研发人员:指在企业中设立的软件开发、研制机构中,从事软件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3.管理人员: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4.硕士以上: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5.大本:指大学本科毕业的工作人员。
6.大专以下: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下学历的工作人员。
7.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开工不满全月的新建单位(月中开工或月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开工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
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四除求得。
8.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三资企业中包括中方
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外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中方董事会成员中的保留工资等)。
第三部分:“企业主要指标”审核要点:
1.“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
(1) C01≥A0 (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
(2) A0=A1+A2+A3+A4+A5 (软件业务收入=分项之和)
(3) A3≥A31 (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4) A0≥A6x6.8 (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Χ6.8)
(5) A6≥A61+A62 (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6) A31≥A61x6.8 (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Χ6.8)
(7) A4≥A62x6.8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Χ6.8)
(8) C14=C12-C13 (年末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9) C08=C01-C02-C03+C04-C05-C06-C07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它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0) T1=T11+T12+T13+T14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11) B1≥B11+B12 (从业人员年末数≥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
(12) B1=B15+B16+B17 (从业人员年末数=硕士以上+大本+大专以下)
(13) B1、B2、B3不能为0 (从业人员年末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不能为0)
(14) A1、A2、A3、A4、A5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电软统企3表)中相应类之和
(15) 10<T1/C01*100<60(参考) (增加值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约在10%和60%之间)
(16)允许C04、C07、C071、C08、C09、C10、C14、C15、C16、T13、T14为负值。
(17) 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6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两项仅由行业代码归属到“E6204”的企业填报。
(18)计算机平衡项为必填项,将在计算机程序中检验对照。
2. 在填报“A1软件产品收入、A2 系统集成收入、A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5 IC设计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依照《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
第四部分:嵌入式系统软件目录及计算方法
1.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修订原则
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嵌入式系统软件的发展现状,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在召集有关省市及重点企业共同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的目录及计算方法,主要原则如下:
一是软件附加值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嵌入式软件的快速发展,提高国内自主知识产品,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此次选取嵌入式软件的目录产品其软件附加值必须达到60%以上,直接购置镶嵌在硬件产品中的软件除外。如:通信产品、以太网交换机等产品。
二是自主研发比例高。为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凡是企业在购置的嵌入式软件基础上经过二次开发的,其开发后的软件增值率超过软件50%以上的产品。如:网络设备、数字视频等产品。
三是市场潜力强。为配合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结构升级。一些新型的、市场潜力较强的产品,提前纳入到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中。如:目前我国数字电视即将广泛开通,市场需求将快速崛起,数字电视、数字机顶盒及有关数字一体机等的市场和技术上都将有较大提高。
2.计算方法
本次修订嵌入式软件计算方法采用的是权数分配法,计算公式为: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某产品收入×权数
例如. ×××××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报告期生产安全防卫系统10000套,平均每套出厂价格为5000元。《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规定的“权数”为0.10。
则: 全部10000套安全防卫系统的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为:
出厂价5000元/套×10000套×权数0.10 =500万元
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