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注册类型
| 代码
| 注册类型
| 代码
|
国有
| 110
| 私营
| 170
|
集体
| 120
| 其它内资企业
| 190
|
股份合作
| 130
|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 210
|
国有联营
| 141
|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 220
|
集体联营
| 142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
| 230
|
国有与集体联营
| 143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40
|
其他联营
| 149
| 中外合资经营
| 310
|
国有独资
| 151
| 中外合作经营
| 320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59
| 外商独资
| 330
|
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40
|
(4)行业代码(5位):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五位码组成,每个企业必须有一个行业代码,该行业代码的归属是以本企业研发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依据,并严格按照下列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的规定填写。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
软件行业代码
| 软件行业分类
| 备 注
|
E6201
| 软件产品行业
| 含:研发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的企业。(软件企业填报)
|
E6202
| 系统集成行业
| |
E6203
| 软件技术服务行业
| |
E6204
| 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
| 指自主研发并使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企业。(制造业企业填报)。
|
E6205
| IC设计行业
|
|
(5)地区(市)代码(2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自定。
(6)单列市代码(1位):指国家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代码。即:大连市为“1”;宁波市为“2”;厦门市为“3”;青岛市为“4”深圳市为“5”。除以上单列市以外,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填“A”。其它城市免填。
(7)单列企业(集团)代码(2位):指由省及省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填报。除下列部级以上企业集团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按下列相应代码填写外,其它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填写。
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代码
单 位 名 称
| 代 码
| 单 位 名 称
| 代 码
|
彩虹集团
| 02
| 上海仪电控股公司
| 11
|
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 03
|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 12
|
熊猫集团
| 06
| 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 13
|
中国振华集团公司
| 07
| 天津电子信息集团公司
| 14
|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
| 08
| 中国电子企业集团(CEC)
| 15
|
深圳赛格电子工业集团
| 09
| 中国华录集团
| 16
|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 10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 17
|
(8)控股经济代码(3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79号,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控股经济代码”。控股经济代码是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①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各企业要严格根据国家规定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按照下列“代码表”中的代码填报。
控 股 经 济 代 码
代码
| 控股经济分类
| 代码
| 控股经济分类
|
----
| 公有控股经济
| 211
| 私人绝对控股
|
(110)
| 国有控股
| 212
| 私人相对控股
|
111
| 国有绝对控股
| (220)
| 港澳台商控股
|
112
| 国有相对控股
| 221
|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
(120)
| 集体控股
| 222
|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
121
| 集体绝对控股
| (230)
| 外商控股
|
122
| 集体相对控股
| 231
| 外商绝对控股
|
----
| 非公有控股经济
| 232
| 外商相对控股
|
(210)
| 私人控股
|
| |
注意.其中110、210、220、230等四个代码不用填写,由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生成。
(9)出口基地(2位):是指由发改委、原信息产业部和商务部联合批准的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凡属以下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企业,按表中相应“代码”填写。非上述软件出口基地的企业免填。
软件出口基地和代码表
代码
| 出口基地名称
| 代码
| 出口基地名称
|
11
| 北京软件出口基地
| 31
| 上海软件出口基地
|
12
| 天津软件出口基地
| 41
| 深圳软件出口基地
|
21
| 大连软件出口基地
| 61
| 西安软件出口基地
|
(10)软件园区代码(2位):是指原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计高技[2001]2836号,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批准建立的软件园区。凡属以下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按表中规定的相应“代码”填写。非上述软件园区内的企业免填。
软件园区名称及代码
代码
| 软件园区名称
| 代码
| 软件园区名称
|
11
|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
| 41
| 长沙软件园
|
21
| 大连软件园
| 42
| 广州天河软件园
|
31
| 上海浦东软件园
| 43
| 珠海南方软件园
|
32
| 南京软件园
| 51
| 成都软件园
|
33
| 杭州软件园
| 61
| 西安软件园
|
34
| 山东齐鲁软件园
|
| |
(11)自定义代码1、自定义代码2 (4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3.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说明
A.企业名称: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有的企业有几个企业名称和公章,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B.企业法人代表: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C.母公司法人代码:有母公司的子公司,务必要正确填报其母公司的法人代码。
D.邮政编码:按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填写。
E.企业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F.企业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的地址填写。应包括乡(区、镇、街)名称和门牌号。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分公司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总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
G.填表人姓名:指填制本表的统计员姓名。
H.电话号码:按本企业电话号码总机或单位综合统计所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填写。
I.传真号码:有传真电话的企业填写本单位传真电话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指本企业在互联网络上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
K.企业主页地址(HTTP):指本企业在互联网络上注册的企业域名。
L.软件企业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M.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N.CMM/CMMI认证级别、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CMM/CMMI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级别、认证号及认证机构名称。
O.ISO9001质量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打“√”表示。
4.有关统计范围的解释及说明
(1)软件产业统计调查单位的确定:
独立核算法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C.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单独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2)软件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规定:
由于软件产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软件统计工作在实际操作时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了保证统计口径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划分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条件,凡是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各成员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下属单位,都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遵循“统计在地原则”,即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在外省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员单位或下属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对不具备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下属单位,应归入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内统计。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
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①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D、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