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再次征集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渝建发〔2009〕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推广,扩大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决定再次征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预备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公共建筑的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及以上,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其中一期为实施对象;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业绩和相应资质;
(四)申请项目应执行本地区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在2009年年底之前完成、2010年实施、2011年竣工验收的项目;预备项目拟在2012年年底前竣工验收的项目。
二、申请技术领域
(一)利用长江、嘉陵江及市区其他河流和水库、湖泊水采用水源热泵技术制冷供热及供应生活热水;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制冷供热及供应生活热水;
(三)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制冷供热及供应生活热水;
(四)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应用技术等。
三、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采用能源服务方式的,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投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商)申报。鼓励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能源服务模式;
(二)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委对项目的真实性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将申报材料于2009年8月31日前送至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整理;
(四)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和我市示范工程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我市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或纳入预备项目库。
四、申请材料
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见附1)4份;
(二)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2)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