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卓立实验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卓立实验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8]69号)


南宁卓立实验学校:
  报来《南宁卓立实验学校关于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校名由“广西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更名为“南宁卓立实验学校”,原执行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鉴于你校仍有部分校舍尚未建设,而已建成竣工的校舍还有部分未能进行结算,难以核定办学成本。为确保你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将你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接纳的小学、初中地段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南价费[2008]53号、5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1、在你校就读的地段生,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2、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150元/生·学期;
  3、服务性收费:内膳生工友费50元/生·学期(只能向在学校食宿的学生收费),郊游费15元/生·学期(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收费);
  4、代收费:作业本费5元/生·学期,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二、小学、初中借读生(非地段生,下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小学借读生杂费(含内膳生工友费、郊游费)8600元/生·学期,初中借读生杂费(含内膳生工友费、郊游费)9450元/生·学期;
  2、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300元/生·学期;
  3、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一学年,试行期满后,学校要按有关程序重新申报收费。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7]35号)同时废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