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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通知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我厅公开该政府信息前,承办处(室)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我厅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厅监察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福建省教育厅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试行)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厅政务受理中心。联系电话:0591-87822232;传真号码:0591-87870590;通信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政务受理中心;邮政编码:350003。
  2、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上将《申请表》复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具体网址为:fj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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