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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我厅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厅机关经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信息员、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审核。
  第七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的政府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四)本厅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需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公文按规定程序运转外,其余均由承办处室(单位)将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文档送信息中心在教育厅网站上公布。各处(室)、直属单位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教育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九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上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福建省教育厅上网信息审查表

上网单位

 

填表时间

 

上网信息

题目及内容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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