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教综〔2008〕16号)
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福建省教育厅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等3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厅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厅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处室负责制,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厅办公室)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厅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意见,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