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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科学制订督导评估的方案

  设区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要根据辖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制订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制性原则。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应承担的职责,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保证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合法有效。

  2.导向性原则。评估方案、评估标准具有评价与导向双重作用。制订评估方案时要准确把握,体现科学性、导向性,既不能把不属于乡镇政府的教育工作职责列入评估内容,也不能遗漏属于乡镇政府的教育工作行为。

  3.操作性原则。评估方案要全盘考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评估标准要科学分析、细化指标、量化分值,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做到可督可评、可测可比、简便易行,为督导评估的客观、公正、准确打好基础。

  4.发展性原则。立足发展性评估,充分考虑所辖区域经济、教育基础的差异,以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根本目的,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起持续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

  三、规范督导评估工作程序

  1.乡镇(街道)自评。乡镇政府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对照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2.县(市)区复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乡镇自评结果,组织县级督导评估组进行复查(一般为两年一轮),复查反馈意见书面下达相关乡镇政府,抄送设区市有关部门。

  3.设区市督导评估。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复查情况,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进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指导意见。设区市的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送县级政府、设区市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结果每年向设区市政府进行综合汇报。

  4.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应列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督导评估社会报告制度,及时公布督导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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