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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政教督〔2008〕4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在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法律责任、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工作的政府行为显得十分重要。近年来,不少地方按照“对县督导”工作要求,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对增强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责任感,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这项工作各地发展尚不平衡,有的地方只停留在下发文件上,未能全面组织实施;有的地方对乡镇教育工作职责不够明确,评估过程不够规范,难以呈现效果。为了规范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增强督导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职责主要有:

  1.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状况,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2.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协助县级政府改善辖区内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3.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教育捐资助学,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4.协调解决辖区内学校新建、扩建所必须的土地征用问题。

  5. 维护学校的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6. 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加强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幼儿受教育率。

  7. 组织开展扫盲工作,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

  8. 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调动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学积极性,共同建设好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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