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教师进行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的通知
(闽教研〔2008〕1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
为认真落实《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教普法办[2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提高我省教师的法律素质,根据《福建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及《关于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闽教研〔2008〕3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教师中普遍开展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考核对象
考试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在编的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二、考试考核范围
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
教师法治教育读本》的内容。该《读本》可向福建教育杂志社订购(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7304093,87403172,联系人:谢曦,郑家正。试题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于2008年11月5日前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布。
三、组织形式及考试考核时间
考试考核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由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全省教育普法考试于2008年12月5日前结束。届时,试题的参考答案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布。
四、考试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一年内不得评优、晋级。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考试考核结束后,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将考试合格人数和考试小结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二)学法用法考试组织开展情况作为对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五五”普法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我厅将对此次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组织开展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颁发“优秀组织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