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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人〔2008〕52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就2008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体检办法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规定的要求执行。高校行政人员、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各高校应于10月31日前,将参加“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花名册,汇总报送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测试的具体时间由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3、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11月15日为2008年秋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理期限截止日。各高校应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人必须提供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报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逾期不予受理。请各校按照我厅工作安排,自行组织本校申请人员的报名、体检等相关工作。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除闽教人〔2008〕63号中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初审表》(见附件2)、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数据和由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须经申请人核对签字)。因春季的单机版初始化参数文件已经过期,为避免采集的申请人数据不能导入网络版信息系统,请重新到福建教育信息网上“下载中心”重新下载新的秋季认定的单机版初始化参数文件及新的单机版软件,进行申请人员的数据采集,后将该数据发至指定的电子邮箱,邮件以学校全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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