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外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宁商发[2008]344号)
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8]65号)精神,自治商务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将联合开展对我区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2006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二、年检时间:2008年10月7日~11月15日,具体年检步骤详见附件。
三、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2008年年检结束后,自治区商务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将集中精力对我区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原则见附件),将相关投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未参检企业不得享受任何专项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