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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0日

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工作。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把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梳理分类并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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