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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整治市区交通秩序实行问责制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整治市区交通秩序实行问责制的通知
(2008年12月31日)


  为严格整治市区交通秩序,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增强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河源城市形象和品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整治市区交通秩序实行问责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坚决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是整治市区交通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坚持严格执法。要对市区建成区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划定职责范围,实行民警分片包干负责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严格执罚,坚决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

  (一)被抽查发现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达2小时以上,但又没有受到处罚的:5辆车以下,分片包干民警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作书面检讨;6至10辆车,公安交警分片负责同志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作书面检讨;11到15辆车,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作书面检讨;16至20辆车,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作书面检讨;21至30辆车,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向市政府作检讨,并由市政府向市委建议对市交警支队长人选作出调整;31辆以上,市分管领导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说明,并由市政府建议市委将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长调离公安部门。

  (二)被抽查发现机动车辆闯红灯、不按规定行驶,但又没有受到制止或处罚的:2次,分片包干民警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作书面检讨;3至5次,公安交警分片负责同志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作书面检讨;6至8次,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作书面检讨;9至10次,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作书面检讨;11至15次,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向市政府作检讨,并由市政府向市委建议对市交警支队长人选作出调整;16次以上,市分管领导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说明,并由市政府建议市委将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长调离公安部门。

  二、突出重点,坚决查处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人员。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市区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中做好表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凡是不遵守交通规则被新闻媒体曝光的:1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作检讨,单位向市政府整治市区交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检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累计达3次,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评)由整治办向市考核委员会建议评为不称职;单位当年累计达3人(次),该单位年度考评由整治办向市委、市政府建议不能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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