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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商务厅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等;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职工退还借款时,财会室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五、公务卡持卡人的责任
  1、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而引发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
  3、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出,应在交易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POS票)。刷卡支出在机关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经审批核销后由机关财务核账还款。公务卡支出中不予报销的部分,应由持卡人自行偿还,机关财务不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机关财务部门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六、单位财会部门的责任
  (一)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二)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2、开具支付令,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
  3、及时向发卡行索要“还款明细表”并核对账户。
  4、财会部门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办妥还款手续,避免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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