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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失效]

  征地坟墓搬迁采取自行迁移和统一安置两种办法。采取自行迁移的,按迁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采取统一安置的,只补偿搬迁费。

  (四)征地补偿费发放

  征地补偿以实地查丈确认为依据,按土地分类面积补偿的原则,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银行存折形式实名支付给有关被征地农户。

  四、安置办法

  电网征地采取货币安置和购买养老保险安置两种办法安置被征地农民。由于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属于零星征地,留用地安置改为货币安置,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项目按留用地政策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具体如下:

  (一)货币安置:青苗补偿款、征地安置补偿款及果树竹木补偿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保安置:按照市政府《河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河府〔2008〕117号)的规定,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五、有关征地报批费用

  (一)征地管理费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河价〔2002〕7号)规定,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2.1%计收。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财政部等三个部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源城区为八等,42元/平方米;连平县为十一等,24元/平方米;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为十二等,20元/平方米。

  (三)耕地开垦费

  由各县区自行解决耕地占补。

  附表:1.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略)
  2.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略)
  3.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略)

  附件3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政策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0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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