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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7日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35~50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由供电部门出资,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包干使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范围按《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范围规定》(详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 变电站(所)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 电网建设的站(所)用地供地方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价格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执行,其中市区(八等)252元/平方米,连平县(十一等)144元/平方米,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十二等)120元/平方米,相关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征地补偿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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