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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8〕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十月八日

河源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我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广东省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根据粤府办〔2008〕44号文精神,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一是落实就业政策和任务情况(45分);二是开展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16分);三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16分);四是落实就业援助情况(13分);五是落实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情况(1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考核方式及评分比例
  (一)考核方式。
  1.自评。2009年1月10日前,各县区组织对本县区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8年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并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建雄;联系电话:3238339;传真:3238336)。
  2.核对。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区应对该项考核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3.抽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赴各县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4.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评、核对和检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评定。
  (二)评分比例。
  各县区自评分占10%,市考评小组考评分占80%,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评分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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