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府【2008】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10日
河源市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我市旅游景区的档次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质监总局《旅游规划通则》、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旅游景区包括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各种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
第二章 旅游景区的设立
第四条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地域和空间。设立重点旅游景区和市中心城区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市、县区旅游业发展规划,提交景区概念性规划方案,报市旅游规划分会审议;设立其他旅游景区,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旅游景区划分为重点旅游景区和一般旅游景区。总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为重点旅游景区,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为一般旅游景区。
第三章 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符合市、县区旅游业发展规划,与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规划成果符合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