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

  (二)供水、供电、电信部门和开发单位负责将公用水电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用水、用电和通讯设施。同时,对大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实行价格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的技改项目,由政府给予专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以优良的法治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检查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因履行职能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府办公室备案并统筹安排(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进出口物资、税务部门常规征税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县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在本市外来投资企业务工满5年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其子女入学、入园给予照顾。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免收规费目录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建设附加费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4.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5.房屋租赁手续费
  6.劳动合同监证费
  7.流动人员调配费
  8.再就业基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