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闽教人〔2009〕70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人事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厅制定的《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评选表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书育人、敬业爱生的良好氛围,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激励广大教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更好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我省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青少年宫、党校、行政干校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上一次评选工作结束后退休的教师)。
评选范围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已故不作为参选对象;调离本省、调离学校的教师不参加评选;现任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干部原则上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30名左右。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长期在我省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龄达20年以上,师德高尚,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在广大师生和我省教育界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模范教师、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或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3.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4.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在我省民办学校工作10年以上,为我省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