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8]265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律师法》,明确和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根据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定》施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根据《
律师法》及《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1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规定。
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
(一)在郑州市市区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8万元;
(二)在其他各省辖市市区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5万元;
(三)在各县(市)区域内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3万元;
(四)在国家、省贫困县区域内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8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1.5万元。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
(一)在郑州市市区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数额不低于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