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秋季普通高等学校资助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09〕158号)
省属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教育部《关于
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9]15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在闽高校就读的“5.12”地震受灾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教财[ 200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学年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现就贯彻落实2009-2010学年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资助预案
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要重点把握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两个关键点,全面宣传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到校报到。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尽快全面了解录取新生的家庭经济情况,重点掌握生源地为汶川等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区和我省台风受灾地区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资助工作预案,结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及操作程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二、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资助政策
(一)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上报工作
1、2009秋季继续实施高校国家助学金“先评审、后分配”的分配方法。2009年及今后高校国家助学金均实行“先评审、后分配”办法,即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在校学生数的14%左右,由学校先行评审,再结合各校实际评审情况分配下达。
2、为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按月发放,在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期间,财政厅、教育厅拟根据上年工作情况预拨学校一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3、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工作,重点关注汶川等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区及我省台风灾区学生,将来自这些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