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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听从安排,诚信参检,不弄虚作假,不冒名顶替、找人代检或通过各种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共同维护体检场所的秩序,对体检工作有意见时,考生应通过领队进行反映,不得与体检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争执,更不能影响正常体检工作的进行。考生在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
  6、体检结束后,考生应按照县(市、区)高招办工作安排,根据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使用本人网上报名的帐号、密码登录“福建招考在线(www.fjzs.com.cn),录入本人体检信息。录入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认真核对,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因考生没有录入、录入失误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拿到本人“体检表复印件”二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见附件7,以下简称“申请报告”)。没有申请参加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参加终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二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交终检申请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4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未按时提交申请复检或终检报告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复检和终检的机会。
  四、体检有关注意事项
  1、2010年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开展相应的检查,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2、承担高招体检的医院应认真执行《指导意见》,对每位考生做出客观公正的体检结论,体检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残疾考生的行为。
  3、对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报设区市高招办,由设区市高招办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对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复检合格的考生不要造册上报),于4月18日前报省高招办,由省高招办汇总后统一安排终检。
  凡是参加复检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参加终检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同时考生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复检或终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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