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切实履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入校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宣传的职责,同时注意发现学校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指导加强防范。要进一步做好法制副校长选聘工作,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所在辖区中小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集中法制教育活动。同时,要加强警示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组织在监青少年犯到学校现身说法,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对表现优秀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建议其派出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解聘。
六、切实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措施,定期研判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不断落实和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23号令)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2004年421号令),从基础性工作抓起,从薄弱环节抓起,从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加强教育抓起,建立起全方位的学校内部安全防范体系。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要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要重点加强门卫力量,完善和落实门卫工作制度,建立校外人员登记或验证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无故进入校园;加强校内治安巡逻,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积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坚持校领导带班、干部教师24小时值班、治安巡逻和定时查铺制度,严禁外来人员无故在校内逗留。要主动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加强报警网点建设;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特别是校车的管理,严防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