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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春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监管及整改有关事宜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春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监管及整改有关事宜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8]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按照《长春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整改方案》(长安监管字[2007]40号)的通知要求,长春市15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新、改、扩建库房建设项目将陆续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同时”手续。为吸取广东省佛山粤通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2.14”爆炸事故的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广东省佛山粤通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2.14”爆炸事故反映出烟花爆竹的储存环节和安全监管中存在重大隐患,必须引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管现在已经过了销售旺季,但各批发企业库房整改即将开始。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及下一阶段烟花爆竹库房整改工作,各辖区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对辖区的库房开展认真细致的安全大检查,要强化储存作业安全管理,加强仓储设施及其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烟花爆竹储存库区。
  二、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库房整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库房整改相关保障责任制度和库房整改实施方案,层层落实,确保施工安全。库房整改实施方案要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库房所在地安监局备案。
  三、从即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各批发企业要抓紧处理剩余的库存产品,到期尚未处理的一律封存,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之前停止进货。
  四、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2008年5月1日起,一律进行停业整顿,批发企业库房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对辖区内批发企业下达相应执法文书。
  五、辖区内有新、改、扩建烟花爆竹库房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跟踪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整改的全过程,发现隐患及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停止建设,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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