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4.安全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夜间和节假日干部值班情况。
5.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0日-10月10日),由各企业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检。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10月10日之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到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检查。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各类化工企业必须按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进行自查,于9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二)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于10月10日前完成。
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政府化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化工企业。于9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10月11日-12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对我市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所查地区重点化工企业的二分之一。
五、检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化工企业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中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