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各行各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长府办明电[2008]4号和长安委办[2008]3号文件精神(该项指标为10分)。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没有把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不明显企业以及隐患排查为零企业作为重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部署和工作方案,扣3分;重大隐患没有落实资金、责任人、时限、措施、应急预案,扣2分;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系统,扣2分;按时、准确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各类信息,3分。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治要求,完成年度整治工作计划。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该项指标为35分)。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12分)。
1.依法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督促做好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消除加油站和油库储存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隐患;开展液氨储存和充装系统整治工作,1分。
2.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经常性“反三违”活动,1分。
3.按要求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1分。
4.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采购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非法和伪劣产品情况的监管,1分。
5.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加快仓储设施安全条件改造,严格核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库房储存量,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2分。
6.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任,重点落实好县、乡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打非”工作牵头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1分。
7.没有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每发生一次,扣1分;没按照规定完成安全生产“三同时”,经过检查后按要求补办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共2分。
8.加强对本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1分
9.是否按时完成统计报表,2分(每发生一次未按时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12分)。
1.露天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100%,2分。
2.采用水平分层台阶开采10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