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附件: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1分。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乡、镇、街道签订责任状,1分;适时召开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的政府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新形势、新特点、新规律,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部署安排,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突出矛盾,并层层抓好落实,1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机构、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及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2分。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保持每年适当增加(该项指标为5分)。没有纳入同级预算扣2分,考核年度预算低于上一年的扣1分;完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重点工程实施,2分。
三、落实“安监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年”工作部署,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制定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该项指标为10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2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8]8号)文件精神,4分;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目标,1分;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经费,3分;完善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数据库建设,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