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专项检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本辖区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要通知本辖区所有的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或单位参加专项行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存在的醋酸酐管理不完善等问题,要责令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和《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在自查中已经纠正或正在纠正的,且尚未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检查情况。在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中,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大力协同,形成合力。一方提出需要另一方协助的,另一方要积极协助。要及时相互通报专项行动中的核查、底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要定期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门间会商,交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商议确定下一步工作。
(四)要建立醋酸酐相关情况通报和核查的长效机制。鉴于醋酸酐在制毒过程中的重要性和流失的严重性,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为契机,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核查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的底数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醋酸酐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等情况及时同级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机关每年应将本辖区内醋酸酐购销和运输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