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依照《
禁毒法》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的管理措施,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禁毒工作达到新的水平。
二、专项检查行动的内容
(一)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要对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进行全面盘点,特别是对客户情况、联系方式、所购用途等信息,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等遵守易制毒化学品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进行整改。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自查自纠、醋酸酐的年生产能力和年需求量,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库存等情况(有关数据报表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对本辖区内的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分别组织联合检查组,检查上述单位的醋酸酐产量、销售量(及包含客户资料的销售记录)、购买量、进出口量、使用量情况、实物与台账的符合情况,出入库、使用、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对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这些单位有关生产、储存装置等现场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符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核查醋酸酐销售流向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在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进行核实,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查清最终用户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的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和产量等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醋酸酐流向的核查;公安机关要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五)查清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情况。要在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检查和核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及生产能力,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生产单位的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机关要摸清本辖区醋酸酐使用和运输单位户数,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经营、使用单位的销售量、库存量、购入量、使用量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核实本辖区醋酸酐进出口单位户数、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进出口许可和数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