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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针对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中旬至下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由公安、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监、工商、文化、商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对各级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区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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