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8]1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 )和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8]43号)精神,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肖万民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桂广礼秘书长、杨俊良副秘书长担任;负有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协调、调度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