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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望组织相关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8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但保险人已经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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