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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8]261号)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你单位《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晋产权办字[2008]5号)收悉。鉴于你单位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到,根据一年来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为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包括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交易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分段累进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交易成交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100(含100)以下

3000元

100-500(含500)部分

6

500-1000(含1000)部分

5

1000-5000(含5000)部分

4

5000-10000(含10000)部分

2

10000以上

1


  三、企业只涉及报废(闲置)实物资产交易的,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实行拍卖的,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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